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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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院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1 14:10:24 |
(四)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刑事诉讼调解公正性。
保障刑事诉讼调解的公正性,必须完善调解监督机制。第一,引入回避制度。一是对代表国家参与调解的检查人员实行回避制,防止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真正保证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二是对调解员实行回避制,防止调解人员滥用调解权,保障调解的公平与正义。第二,坚持公开原则。调解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加强司法监督。一是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对这类“转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可以依法对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实施监督,并有权推翻达成的不正当交易。二是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调解权的监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调解中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滥用调解权,恶意调解,利用调解谋取不正当利益;调解过程和结果严重违背司法正义原则等行为进行制裁,并对调解内容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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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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