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调解制度有利于改造犯罪,实现刑罚功能。
刑罚以惩罚犯罪为手段,以预防犯罪为目标。纵览古今中外刑法的发展历史,残酷的刑罚制度从未真正有效地遏制犯罪,“乱世用重刑”导致的是“重刑造乱世”的恶性循环。刑事调解则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以说理教育为手段,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的内心,使其良心发现,知错能改,这种内心的悔悟力量远比外部的强制力更强大,更持久。在刑事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对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进行说理、教育,达成和解,往往有他们周围的人参与,每一次调解,对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周围的人来说,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这种亲身的参与必然在每个人心中刻下深深的烙印,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圆满地解决了纠纷,而且让更多的人受到了法制教育。而刑罚的影响仅仅局限于对犯罪人惩罚后产生的辐射。由此可见,无论是对犯罪人、被害人的教育,还是对群众的教育,刑事调解远比刑罚更有效。
(三)刑事调解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的稳定程度,取决于社会公众的心理平和程度,而刑事犯罪很容易打破公众特别是被害人的心理平和状态。有破坏就应该有修复,否则容易造成社会的普遍不满情绪,最终导致社会动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往往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安抚,虽然惩戒了罪犯,警告了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却未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稳定。一方面,罪犯可能认为处罚过重而不愿认罪服法,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认为没有得到补偿而不满处理结果,甚至报复施害人,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正所谓“一朝用刑,世代相报”。刑罚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当事人权益,不仅无助于弥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甚至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裂痕,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潜在的不稳定状态。而刑事调解以当事人为重心,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保障双方权益,通过调解相对减轻犯罪人的处罚,适当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让双方当事人均满意处理结果,比严惩更能稳定社会。因此,在刑事调解过程中,只要合意出于真正的自愿,调解能够成为与审判并立的重要的刑事纠纷解决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将会大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刑事调解制度有利于发展刑事辩护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最高目标,我国目前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抗辩式诉讼模式,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突出强调法庭辩论的重要性。但是,如果严格限制刑事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辩护工作的开展。在美国,很多著名的大律师都是以擅长“辩诉交易”而闻名,可以说,我国吸收抗辩式诉讼模式、提高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给了刑事诉讼大量适用调解制度的空间,而适用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反过来会极大地推进抗辩式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世界司法制度发展的潮流,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
四、“和谐社会”视角下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稳定社会秩序,必须探索新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调解制度。那么,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调解制度,让刑事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独特作用?笔者认为,在“和谐社会”视角下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调解制度,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将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与现代司法程序融为一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调解制度,让调解在社会转型期发挥重要作用,实现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