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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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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 发表日期: 2006-12-25 13:47:32

徐升

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的问题,从建国初期开始,已经讨论了50多年,经历了一个起伏跌宕的过程,其间几起几落却尚无定论,目前国内外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
于我国的讨论依然激烈。

纵观无罪推定原则在众多国家司法实践中的确立和运用,笔者认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讨论,不应再是它是否适用于我国的问题,而是怎样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问题,尽管这一论断可能有武断之嫌,但笔者仍欲就无罪推定原则如何在我国确立略陈管见。

一、在传统意识与"现代法律"之间塑造连结点,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创造意识条件

无罪推定原则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土壤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诉讼原则。在西方社会,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本位,政治权利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个人被视为具有独立个性和权利的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在法律文化中占起始和主导地位。这与其崇尚追求个人自由、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思想价值观念是相一致的。根据这种价值观念,个人的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坚决禁止以牺牲个人权益为代价去实现多数公民的权利或社会利益,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有权对任何人甚至国家展开对抗。正是基于对个人尊严和主体价值的高度尊重这一点,西方社会才出现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和"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这两种理念,从而赋予刑事诉讼程序以独立的内在价值。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诞生、发展起来并以其为追求目的的。反观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的等级观念、身份观念、上尊下卑观念所积淀形成以追求和谐、稳定、维护特权为价值目标的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本位、以确认人们的职责和义务为明确目的,个人权利意识极其淡薄,缺乏独立性,政治哲学强调社会利益至上,力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因此,以这种观念和价值观为基础,在国家和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是次要的,是第二位的,有时甚至在必要时为维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就是自然的和十分正当的。所以与这种观念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其首要价值目标必然是惩罚犯罪,司法人员的首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所以实践中司法人员只要查明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作出了刑法所认可的正确裁判,即使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规范,也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依据这一观念,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不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而只是实现刑法的工具。因此,在这种政治法律文化土壤中,无罪推定这种崇尚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的诉讼原则难以扎根、发芽。而"现代法观念首先不在于它的民族性、历史性,而是它的时代性、世界性"①。因此,我国的这种传统法律观念迫切面临着重塑,使我国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也面向世界、适应尊重人权和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因此,必须加大刑事诉讼法的宣传、教育、落实力度,尤其是促使立法和司法人员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真正从思想上完成由重惩罚向惩罚与保护并重,由重控诉向控诉与辩护并重、由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树立起"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与人权保障紧密相连。考察无罪推定的历史沿革,它最初并非是作为刑事诉讼法原则而是宪法原则来确定的,最早将无罪推定宣布为法律原则的法国《人权宣言》本身就是一个宪法性文件。事实上,现今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将其规定于诉讼法中外,多数国家将其规定于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如《土耳其宪法》第三章"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38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证实有罪前,应推定为无罪。"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被认为有罪。"1882年《加拿大宪法》第八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此外,菲律宾、科威特、伊朗、埃及、阿塞拜疆等国的宪法中都有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看,它也应当是一条宪法原则。因为它的适用范围是"任何人",与宪法中的"任何公民"、"公民"是一致的。②所以,依笔者之见,在未来修宪时,应当在宪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使人们真正认识到实行无罪推定不得有马虎和背离;更重要的是,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功能也会在法律地位上得到强化,对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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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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