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廊坊市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甚至存在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现象。为加强我是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12月111日,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有关文件,将推行十项劳动用工制度在全市建设领域强制实行。
十项用工制度包括:一是劳动合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要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二是工资按月发放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按月或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将工资发放表至少保存一年。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三是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计件、计时、计工等理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四是建立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建筑施工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本企业使用的全部农民工上个月农民工资发放表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五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和休息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在与农民约定的合同期内,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和休假制度。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必须加班的,需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六是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设置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包括国家规定的各项用工规定、农民工享有的权益、工资支付办法、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七是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就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凡是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岗位的,必须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八是工票记工制度,建筑企业必须定期向农民工签发工票,工票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工地地址,姓名,工种,工作天数,工资数额,签发人签字。签发工票的间隔时间可以是完成某项工作的时间,也可是固定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九是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为招用的所有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十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使用农民工时,要切实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童工。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高危或高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强度的劳动。
劳动监察机构对于拒不执行上述规定和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不仅如此,从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2月12日,
廊坊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将联合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大检查,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和其他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发现的问题会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