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们对于完善赔偿程序提出了具体建议,或者明确规定赔偿之诉参照行政诉讼程序,将赔偿委员会改为国家赔偿审判庭,作为法院内设机构独立设置;或者保留现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但要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加以细化。
此外,代表们还建议: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的规定;立法明确赔偿确认与三大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对于无法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申请确认情形,明确规定依据何种程序及由谁来加以确认;对赔偿确认设立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