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施行 |
——市司法局局长吴国强答记者问 |
新闻来源; |
廊坊日报 |
发表日期: |
2007-8-30 17:12:27 |
日前,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省范围内就法律援助的实施对象、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就《条例》的施行采访了廊坊市司法局局长吴国强。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背景。 吴国强(以下简称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评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变化,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以保障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记: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省《条例》与之相比,有哪些新的内容? 吴:省《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与国务院《条例》相比,强化了政府责任的落实;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公、检、法等部门的衔接;明确了承办人与受援人的义务。 记: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吴: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辫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记: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哪些材料? 吴:《条例》规定,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和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记: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经济困难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吴:《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
责任编辑: |
秦丹丹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