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08]第2号
被告人曾锦春,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身份证号码432801470824003,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住郴州市政府大院宿舍。因涉嫌受贿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6年12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2007年1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07年12月29日该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复核了相关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元、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 52.25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628.8万元,美元4.25万元;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6万元,港币6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一)收受首清文贿赂共计人民币71 0万元
1、1 999年下半年,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向玛瑙山矿矿长黎某打招呼,以图尽快与玛瑙山矿签订水湖里矿采矿合同,并将事先准备的4 0万元送给曾锦春,曾予以收受。在曾锦春向黎打招呼后,首清文与玛瑙山矿签订了水湖里矿开采合同。
2、1 999年下半年,首清文为与玛瑙山矿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请曾锦春向玛瑙山矿领导打招呼,并许诺送给曾7 O万元。不久,首清文电话告知曾锦春拿钱,曾锦春便要曾峰到郴州市一茶楼从首清文处将70万元拿回家。后曾锦春通过召开协调会和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的方式,为首清文在上缴承包费用方面谋取利益。
3、2 000年春节前,曾锦春为掩盖收受首清文贿赂的行为,准备以其妻兄唐世民的名义与首清文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便要首清文到其家商量。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首清文带了40万元到曾锦春家,当着曾锦春的面将钱递给唐国菊。然后首清文根据曾锦春的口述,书写了一份唐世民在玛瑙山水湖里矿的入股协议,表示该股份不要曾锦春出钱,并告诉曾锦春,要用钱只要跟他说一下,他就会送过来。
4、由于与玛瑙山矿合作开采水湖里矿的合同违法,首清文请曾锦春帮忙将该合同修改为内部承包合同。2 000年2月1 3日,曾锦春以曾峰到曰本留学为由,向首清文提出需要8 0万元费用,首清文答应安排。当天下午,曾锦春要曾峰到首清文处拿钱。在郴州市农行郴江支行,首清文将40万元现金和以“曾峰峰”名字新开户存入的4 0万元的存折交给曾峰。曾锦春后来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将首清文签订的合作开采合同改为内部承包合同。
5、2 000年8月,首清文为玛瑙山矿矿长黎某工作调动之事请曾锦春帮忙,与黎一起到曾锦春家,送给曾10万元。曾答应打招呼。
6、2 000年11月,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从备用金中拿出40万元送到曾锦春家,曾锦春收下后要唐国菊将钱保管好。
7、2 001年6月,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并搞好与曾的关系,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送给曾锦春40万元,曾收下后将钱带回家交给唐国菊保管,并告知唐40万元是首清文送的。
8、2 002年1月,为阻止派安公司到玛瑙山矿采矿,首清文送40万元到曾锦春家。曾锦春收下后,答应帮忙,并要唐国菊将钱保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