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资本金使用我市出台《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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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廊坊日报 |
发表日期: |
2007-11-9 14:23:14 |
| 根据今年10月1日实施的《廊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能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存储额的95%;剩余5%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建设完成,项目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提取使用”。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使用项目资本金的时间、数额和条件应根据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使用,具体控制使用标准为:(1)多层建筑为建设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且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建设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整层主体完工,且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项目主体封顶完工后,且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5%。(2)10层(高层)以上建筑为规划许可的设计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后,且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达到规划许可的设计层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整层主体完工后,且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0%,在主体结构封顶后,且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可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35%。未按工程建设形象进度申请使用的,但工程项目主体封顶已完工,且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10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直接使用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的95%。以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并交付使用后,可使用项目剩余5%的资本金(包含该项目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项目资本金的拨付使用可分3至4次进行。 |
责任编辑: |
秦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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