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规,山西是全国首家将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的省份,因此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
针对目前以试用期为名坑害农民工的现象,山西省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对用人单位工资保证金专户设立作了强制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未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条例》还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增长与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同工同酬。《条例》还对农民工的一些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如人身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土地承包权、评先评优权以及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等作了明确规定。
山西省总工会主席姚新章说,《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现状,力求为农民工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力求使这些规定既能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罚当其过、制裁有力,真正达到处罚的目的,又能够有利于维护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