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法方面看,当前最重要的是解决运动式执法、以审批代替监管、以处罚代替服务、以企业责任抵消政府责任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节能减排职责的部门,都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将节能减排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加大对恶意排污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当前可能是一项有效的遏制污染的措施,但也需要谨慎使用。从性质上看,恶意排污已经超出了一般排污行为是正常经济活动的副产物、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正价值”的范围,是社会发展所不能接受或者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加大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具有正当性,对构成犯罪的实施刑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也必须看到,何谓“恶意”?其与“非恶意”的界限如何划定?立法上是不可能做出十分清晰明确界定的,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在个案中把握,把握的标准是对环境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而不是简单地扩大适用范围。对于环境保护而言,预防才是根本目的,治理永远都是手段。节能减排也是如此,强调加大对恶意排污行为的惩罚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恶意排污的企业,目的也在于发挥法律的预期和规范功能,通过法律的实施向社会展示恶意排污的法律后果,教育和警戒其他潜在的恶意排污者,以遏止恶意排污行为。因此,正确把握一般排污行为与恶意排污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在保护环境、不损害企业正常经营利益两个方面找到平衡点,是对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现在,我们已经别无选择,中国这种以付出巨大的环境资源代价的发展方式不能再继续下去。如果不迅速转变增长方式,我们的资源支持不了,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将难以为继。法律应该为中国走上节约、清洁、安全发展道路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