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盟誓、宣誓与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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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制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11 11:55:11 |
西方社会中,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教义伴随教徒们的日常生活,约束着教徒们的言行。宣誓,是神圣而庄严的。明智且有理性的证人宣誓,是维护诚实做事所必需的,是宣誓者自我明示的人格担保。顺应
习俗,宗教与法律结合,这更加促进了宣誓制度的生长,一些重要的事务诸如结婚、重要公职就任、法庭呈堂证供等场合,往往都举行宣誓仪式。人们已经把宣誓作为宗教与法律的结合体来看待,可以说,没有任何一种东西像宣誓那样把法律和宗教联系得如此紧密。 宣誓是一个人所做出的十分谨慎的行为,它比通常理解的不撒谎要丰富得多、宽泛得多,也完全不同于我国古代的盟誓。在法庭上宣誓,意味着证人必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信奉宗教的证人而言,宣誓是对上帝所作的心灵净化与诚信保证,而诚实作证正是法庭所需要的珍贵品质。现代诉讼制度中的证前宣誓与古代神示制中的盟誓具有本质区别。证前宣誓,目的在于以宗教信仰的力量来保证证人如实陈述。庭审中证前宣誓与证人诚实作证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宣誓后的证言并不一定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证言的真伪及其证明力大小仍要有法官定夺。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从不把宗教信仰作为证人提供法庭证言能力的一项检验标准。有关一个证人宗教信仰或者思想状况的证据并不能使该证人的可信度有所提高或者减损。很多的司法判例也让人们认识到,一些宣称笃信宗教的人会扯出弥天大谎,而无神论者却可能是最诚实的证人。因此,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经宣誓后的证言,即使已由法官裁定可以采用,也仍要由陪审团来决定其有多大分量。作为事实的认定者,陪审团有权评价证据的说服力或者可信度。 证前宣誓,是保证如实提供证词而设置的预防性程序。宣誓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增强宣誓者的公民义务感。公民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主体。公民既享有要求政府为其提供充分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如实作证的社会义务。让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宣誓,责任感义务感油然而生,促使证人积极主动、真诚如实地提供证言。第二,可以约束宣誓者的私心杂念。人之本质具有双重属性,趋利避害是人之共性,证人也概莫能外。历史上解决人性中滥用权利的缺陷问题可循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权利主体内在道德的养成;二是寻求制度上的防范。证前宣誓就是众多制度防范手段中的一种。誓词像一份保证书,在严肃的仪式上,将公民的法定义务,昭示于众,会给宣誓者施以强大的道德压力和法律拘束。第三,可以增强宣誓者的规则意识。各国实行的证人誓词内容虽然存在差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具结保证要如实作证,如实地陈述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不得作虚假陈述和隐匿证据,否则要担负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证前宣誓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为宣誓者提供一个统一的承诺范本。统一的宣誓仪式,反复使用,可使公民熟悉宣誓规则,提高公众的规则意识。对宣誓者来说,会将法定的誓词,转化为内心的信仰,贯彻到具体的言说中,诚实作证。 宣誓所提供的警示性的自我人格担保,可促使证言的真实性;宣誓显得正式,也与法庭庄严的气氛相协调。宣誓,具有规则教化与启蒙之功效。借鉴和吸收证前宣誓,可以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虽然这里也存在有传统、宗教因素的影响,但我认为,修法规定证人宣誓并不存在文化因素的实质性阻碍,毕竟,盟誓与宣誓具有亲缘性。完全可以预见:证前宣誓一定会在我国落地生根茁壮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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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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