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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松民
“名人、富人找情人,甚至形成事实性重婚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广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一些政协委员严肃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并指出,名人、富人重婚是对我国婚姻制度的一种挑战(1月30日新华网)。
名人富人的社会影响力很大,他们进行“事实性重婚”,使得婚姻法的严肃性荡然无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名人、富人“事实性重婚”的后果,不仅仅限于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它还有影响更为深远的社会危害。
虽然从理论上说,重婚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女性,但单就名人富人这样一个特定的群体而言,“事实性重婚”的主角一般都是男性,正如报道中那位浙商所说的那样:“现在有些‘有头有脸’的人,有两个甚至更多事实上的‘老婆’,并与这些‘老婆’生育有小孩。这些‘老婆’彼此之间虽心知肚明,却相安无事,朋友圈子里也认为这种现象无可厚非。”
这就意味着古老的妻妾制度,已经在事实上复活了。这一现象的社会危害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这是对女性的一种贬低,是一种反文明的野蛮现象,因为女性再次沦为了男性的附属品;二是这意味着既然一个男性可以同时占有多个女性,那么至少有同样数量的男性,被剥夺了结婚和繁衍后代的权利,而这是他们理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在名人、富人群体中已经相当普遍的“事实性重婚”现象,是在目前中国男女比例已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发生的,2005年的一项统计显示:中国新生男女婴的比例是120:100,若干年后,达到婚龄的男性公民将比达到婚龄的女性公民多出6000万左右。这本身就已经是一个有可能造成爆炸性后果的社会问题,而名人、富人“妻妾成群”的现象,则加重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但让人感到不安的是,目前政府、社会对这种危险的趋势,却基本没有“刹车”的手段。因为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对这些名人、富人而言,实际上并无约束力。在他们自己的“圈子”里,舆论的激励机制甚至相反:有情人才是有面子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刑法将“重婚罪”规定为刑事犯罪,但又将其归入“自诉案件”,也就是说,检察和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这类案件,当事人告了,法院才会受理。而自诉案件又是可以调解的,名人富人即便是被起诉,也有足够的手段让自诉人撤诉或和解。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在重婚现象的社会危害还不突出的时候是恰当的,但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了,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很大,名人、富人,加上腐败的官员,已经在社会财富资源里占有了很大的份额,现在他们又通过“事实性重婚”的方式,把女性也作为一种资源,实行排他性地占有,这无疑是一种有可能诱发激烈的社会冲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此刑法原来的规定,也就不再适宜了。
鉴于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增加,建议将其从自诉案件调整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即便不能立即消除名人、富人的“事实性重婚”现象,也可以防止其公开化,合法化,为化解未来可能发生的社会冲突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最近,中央对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涉嫌重婚犯罪的处理,已经显示出了这种变化的某种端倪,这是令人欣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