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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子女探望父母”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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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发表日期: 2007-10-29 15:27:07
    郑州市民一对70多岁的夫妇将小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小女儿张丽萍(化名)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一月回家探望两次。法院一审支持了他们的请求。二审法官说服他们的女儿服从了一审判决。(《河南商报》10月25日)

  作为子女,应该常回家看望父母,尽到自己的赡养之责,这是常识。但这样的常识却需要法院的判决来支持,让人十分遗憾,这不仅是郑州这对老夫妇的悲哀,也不仅是女儿张丽萍的羞愧,而是天下父母的心痛,天下子女的耻辱。所以,对法院支持老人诉讼请求的这一判决,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作为一名理性的法律人,我还是要说,这样的判决并不可行。

  首先,判决子女定期探望父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学界普遍认为,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但何为精神上的慰藉,却没有具体的解释。一般而言,精神上的慰藉应当是多层次的,定期探望老人也应当是题中之意,但相比于金钱支付来说,探望涉及人身行为,很难采用强制的方法去执行。所以,在一般的赡养纠纷中,救济方式更多地体现在赡养费用的支付上。正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不探望父母该承担何种责任,使得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不足。

  其次,判决子女定期探望父母没有可操作性。法院虽然判决子女一月回家探望两次,但何时去、探望的时间多长等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只是去照个面,不说一句话,甚至恶语相向,大吵一场,这是不是探望?这样的探望不仅没有给父母带来慰藉,反而会更加伤害他们的心灵,作用适得其反。更何况,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强制性,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如何执行?再进一步讲,如果义务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是不是应当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矛盾。解决矛盾、定纷止争,应当是法院裁判的最终极目的。从表面上看,一审法院的裁判全部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却没有真正解决纠纷。俗话说,“心病要用心药医”。对类似赡养纠纷这样的家庭内部矛盾,必须通过有针对性的方法来解开心结,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像赡养纠纷,必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子女因为工作忙碌,没有探望的时间条件,那么经常打打电话也是不错的选择,不必强求回家探望。如果是双方有矛盾,那么就需要弄清矛盾的症结何在,子女有过错的,要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父母有过错的,也需要他们予以改正。只有弄清原委,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来予以解决。我们注意到,二审法院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并不是简单地用裁定来维持一审判决,而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来说服当事人接受一审判决。但显然,这样的说服教育工作并不能仅仅依靠法院来做,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而是要通过社会的各方力量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尊老孝亲的良好风尚,鞭挞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风气。  

责任编辑: 
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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