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保安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日常的管理,决定了一个单位保安形象的好坏,决定了单位保安是否会发生违法犯罪事件
防范保安违法要管好其“背后之手”
杨涛
新闻背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5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草案同时还规定了保安的责任。
应该说,这些禁止性规定所针对的,正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保安动不动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对保安起到一定的警醒与预防作用。
但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这些规定意义可能并不大。其一,不准打人、不准搜身、不准随便拿别人的东西,这些道理不仅从小在幼儿园里就学过,而且现行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保安是普通公民而不是执法者,不享有公权力,他们违反了当然要接受现行法律的制裁,这其实原本并不需要额外特殊规定;其二,这些禁止规定后面也没有相关处罚条款,即使保安违反规定,仍然是按照现行法律来处理。因此,条例作出如此规定,只怕今后还是很难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实际上,要想从根本上防范保安的违法行为,除了对保安本身加强教育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外,更为关键与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其背后之手,即保安所在单位。实际上,在大多数保安违法事件中,保安往往都是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指使或纵容,都是为了维护所在单位的利益。比如2月25日,北师大珠海分校国际传媒设计学院就发生一起教师被学校10多名保安打得头破血流的事件,而保安打人正是受到院领导指使。(《南方都市报》2月26日)因此,只有抓住监管保安所在单位的监管,才能抓住防范保安违法的关键。
监管保安所在单位,包括为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与自己招聘保安员为自身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日常的管理,决定了一个单位保安形象的好坏,决定了单位保安是否会发生违法犯罪事件。因此,有关部门要监管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单位在招聘保安时,是否严格依法招聘,招聘的保安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保安职业资格证等;二是单位是否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保安的行为,防范他们违法犯罪;三是单位平时有无对保安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有法制观念;四是单位本身有无制定规章制度来防范单位领导、负责人违法动用保安;五是单位有无为保安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保安拒绝接受单位的违法指令时,其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同时,有关部门对于保安所在单位的监管也应多管齐下。一是检查相关单位按规定应当报批和备案的手续有无履行;二是平时经常到这些单位进行抽查,及时发现违法现象的苗头;三是接受民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保安和存在问题的单位,适时吊销他们的资格和资质证;四是接受保安的申诉和举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被所在单位当作违法犯罪的工具;五是在发生保安违法犯罪的事件后,及时督促保安所在单位先行赔付,并且要及时查清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有无过错与责任。
总之,只有尽可能严密、有效地监管保安所在单位,我们才有可能遏制住保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保安的从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