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是一群连温饱都没有得到稳定解决的人群——他们的年纯人均收入不足683元,月均不足60元,日均不足2元——这些数字连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都保障不了,更何况子女教育和医疗卫生费用等等。这样的人群,在13亿中国人里还有2148万人,这部分人约占全国农村人口的3.5%左右。(截至2006年底)。他们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
在现代社会里,当人们遭受失业、疾病、衰老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时,政府必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准。“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生存权,任何人不会由于生活困难陷入绝望的困境。”基于这样的理念,享受国家最低社会保障就成了长期依靠“家庭自保”救济的农村贫困人群的梦想。值得高兴的是,这样的梦想正在逐渐成为现实。
今年初,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地方。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6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7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年底前,我国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目标,届时农村低保对象可惠及2100万绝对贫困人口。
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继2006年1月1日全部免征农业税后又一令全国农民无比惊喜的大事,是为广大农村贫困人群拉起的一道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意味着我国在解决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和谐上迈出了重要而务实的一步。
法国和欧洲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专家布律诺·巴列说,纵观世界,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或者规律,凡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国家,都一定是社会很和谐的国家。凡是想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一定是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国家。人民在生活方面的各种后顾之忧都通过社会保障得以解决。
近年来,我国许多省市都在试点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据今年5月民政部的《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133个县(市)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1593.1万人得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匹配的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在今年也有了重大突破性建设,并在现阶段取得了较大成就。
在我国,9亿农民的健康,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上世纪60年代,大批“赤脚医生”扎根农村,为广大农民看病送药,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以最少投入获得了最大健康收益”。2002年10月,国务院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主导,为农民建立医疗保障制度,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今年9月,卫生部部长陈竺宣布:中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已达7.2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八成以上。从今年开始新农合制度建设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新农合覆盖的县(市、区)要达到全国总数的80%,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县(市、区)。
今年1月,财政部宣布,中央财政已预拨92亿元用于免除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春季学期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中小学生从此全部免收学杂费,此举将惠及近1.5亿农村学生。
有关舆论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农村,意味着农民分享经济红利时代的到来。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设,意味着这个国家的农民,真正地开始享受“国民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