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售令形同一纸空文 福州电动车禁不住理还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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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制日报 |
发表日期: |
2007-11-27 10:03:28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据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四项:速度每小时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配备有脚踏,轮胎宽度不超过54毫米。 实践证明,强行“禁”,搞一刀切,不合情理,也达不到实际效果;禁不住,干脆放任不管,更是执法大忌。治“乱”良方惟有规范管理,要在法律框架下,严格国家技术标准,加强对准入门槛的把关,禁止不合格车在市区销售和上路行驶,实行严格的牌照管理。福州市政府出台电动车制度化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正如一位专家所说:电动自行车的出现,改变了路权的分配格局,使得现有的交通秩序发生了变化,这是对政府部门管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禁令”也要三思而后行
在电动车的问题上,正如公众可以拿出“民生需要”、“环保节能”等多种论据一样,有关管理部门同样也可以说出“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诸多理由,各说各有理的局面本就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它反映了各方利益博弈的要求。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公共权力的运用,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这其中因为政府本身也存在管理便宜性上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各种价值取向更应认真取舍,各种有关决策更应审慎,各种禁令更应三思而后行。 联系新闻来看,电动车的增加的确会给交通管理等方面带来挑战,然而,在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当生态环境等问题与行政管理发生冲突时,如何更好的取舍平衡是政府需要认真对待的事情。具体来说,要想避免“禁而不止”的尴尬境地,“禁令”之前就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引导公众参与决策,因为,行政管理不是“过家家”,政府的任何政策出台必须有始有终、必须切实执行,政府应该对每项政策负责,否则,如果政策朝令夕改或者无法执行,不但浪费了行政资源,而且对法律政策的权威、政府公信力都有莫大的戕害。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禁令也是“双刃剑”,政府在“喊禁”之前只有保证决策的透明度、保证利益的充分表达、保证有效的沟通并宽容对待各方利益诉求,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禁而不止”现象的发生。 |
责任编辑: |
秦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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