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民的法律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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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司法》 |
发表日期: |
2006-11-12 14:33:11 |
正如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的知情权,国民有对公众事务信息的知情权一样,作为公民行为准则的法律,公民有对其规定的知情权,即公民享有接触、了解和学习法律的
权利。人们知晓法律的目的,一是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遵守法律规范,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努力追求法律至上,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的当代,探讨公民的法律知情权,进而使公民真正具有维护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但肯定有人会对此嗤之以鼻:难道人们还没有法律知情权吗?!中国早在公元前536年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大臣子产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法律公之于众。时至如今,法律的传播更是形式多样:从报纸的大篇幅报道到电视的专题节目,从书店琳琅满目的打官司指导书到国家一年一度的普法宣传活动……有了以上这些,还有必要来讨论我们对法律的知情权吗? 然而,如果我们冷静地审视,会容易地发现,与热闹繁荣的法律普及活动相比,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真实知晓程度令人吃惊!大多数人对自己在法律上具有些什么样的权利根本一无所知:公司辞退我们不需任何理由,从来少有人想到甚至主张过补偿金;打工者被拖欠了工资只有逼迫黑心老板交钱,最后却被控故意伤害或非法拘禁罪;到行政部门办手续超过正常期限几月几年仍强作笑颜,只怪自己关系不到位而不知有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遇到纠纷只有吵架打架想不到还有更好的法律解决办法……大家受到不平之事一般是恨对方的不道德、怨自己的坏运气,却没有想到这里有法律问题存在,对方的"不道德"是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自己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法律的强力保护的。 为什么一方面法制宣传可谓是"轰轰烈烈、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而另一面却是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视而不见、恍然不觉"呢?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呢? 普法宣传的形式化。我们的普法活动一般包括:上街作免费咨询、发传单、开讲座、普法考试等,不可谓不丰富多彩,但让我们仔细地看一看实际情形:上街作咨询是在普法宣传日这一天几个单位联合在某个集镇上摆几张桌子坐几个小时;普法考试一般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中进行,但很多时候是人手一份答案,大家抄完后根本就不知里面究竟说了些什么。普法活动的形式只可能带给公民虚假的法律知情权,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才会真正触及到公民法律知情权的实质。 农村--法律的盲区。上述即表面化的宣传活动,在农村也是难觅踪影。农民能够得到的法律信息真是少得可怜。本来就不多的乡镇书店里法律书籍几乎是没有的,即使有,以耕食为天的农夫们会大老远跑集镇上光顾此地吗?毫无疑问,国家给了农民学习法律的机会和选择权,却忽略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教育程度决定了他们是天生的无权选择者--农民的法律知情权是打了严重折扣的权利。没有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切实地拥有法律知识,谈公民的法律知情权是不合国情的妄谈。 法律教育的变异。现在小学已经开设了法律课程,但课时少,没有专业的老师,内容设置过于关注具体法律知识而非法律思想的培养。 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是基层法律工作机构的功能欠缺。二是法庭审判公开原则虚化。三是法律诉讼费用的昂贵和对司法腐败的担忧使民众对法律不抱有太多的信任。 中国普法活动业已进行了二十多年,认真探讨法律的宣传,深入认识公民的法律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 观念上的转变。一是理论界观念上的转变。我们一直在提倡法律的专业化,却少有人关注法律的平民化。二是政府观念上的转变。在保障公民法律知情权上,政府是负有责任的。努力营造公民崇尚法制、学习法律的环境和氛围,创造出人们喜闻乐见的法律宣传形式并长期实践之,而非完成任务似地搞搞活动,这才是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应当具有的思想。 "法治长廊"的设想。法律的公信力及公民的知情权在于法律的公之于众。将法律形成于书本,表现于电视,这些还远远不够。书本是收费的,电视是瞬间即逝的,而公民权利的获取和保有应当是免费的,能随时拥有的东西。应该专门建立一个法律普及长廊,或是法制公园,或是法制大厅,在那里会定期有关于法律的演讲、论辩或模拟审判,那里会有大幅的法律文本、图片展示和最新的公开审判消息。公民需要一个了解、亲近、学习法律的地方和时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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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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