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体现优秀传统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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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制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11 10:32:50 |
第三,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来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体制转轨、社会变革、矛盾凸显的转折时期,也给法院依法判决带来困难。一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急剧变革的同时,新事物、新矛盾不断出现,而法律对社会现实特别是对新事物的反应比较缓慢,立法滞后比较突出,案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律条文作出判决,有些当事人可能难以接受,更难以信服。二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化日趋严重,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影响,一方面城市社会日益现代化甚至全球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文化水平、法律素质和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另一方面,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明显落后,固守在农村的农民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坚守着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待人处事依然遵循传统的观念和规矩,加之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观念淡薄,他们的心目中对公平、正义自有一套可能与法律并不一致的看法,即所谓对于天理、人情,对于公平、正义,百姓心里有杆秤。由于前述原因,法律很容易更多地照顾现代化的城市社会,而忽视农村。因此,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很有可能与当地民众对公正、正义的观念出现分歧。 第四,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人民法院应当树立新的司法观念。一是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是新时期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不能脱离国家的战略任务谈审判工作,而是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消除可能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隐患,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有力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审判工作的目标。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简单地要求“依法判决”,而是应当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使他们服判息诉,而不是简单地作出判决,不仅没有解决争议,反而导致当事人反复上诉、长期申诉,甚至因此产生更严重的争议,影响社会稳定;应当尽可能通过审理案件使当事人成为信仰法律、维护社会的公民,而不应当使当事人变成不信法律、敌视社会的人。要实现这一目标,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解决纠纷,服判息诉,显然是较好的办法。 第五,从我国基层法院法官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基层法官面对的多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素养较差、传统观念较强、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较落后的民众;需解决的争议既有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又有价值较大的交易纠纷和各种情形的侵权案件,有些案件价值不大、损害不严重,但对当事人可能至关重要。各种案件五花八门,要让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不仅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还必须具有超乎寻常的智慧。但另一方面,基层法官的待遇不高,工作负担较重,同时缺乏系统的培训,业务素质无疑受到影响。特别是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每年都要制定和修改10多部法律,基层法官要真正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条文的准确含义,依法判决,并且让当事人服判决息诉,确实相当困难。而调解则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 总之,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大力提倡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更多地依靠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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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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