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不仅是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中国优秀 文化传
统的体现。在坚持“以和为贵”,追求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和谐的前提下,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更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我国法律体系和立法现状,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基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在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里,基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特别强调发挥调解的作用,更好地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对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纠纷以及事实比较简单、清楚的民商事争议,调解是较好的解决之道.
事实上,近几年涌现出来的优秀基层法官大都以擅长调解而受到好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60-70%,特别是司法经验比较丰富的基层法官较多地运用调解方式结案,这些都表明了现阶段法院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宜性。
第一,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立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渊源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法官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目前,我国立法一般采取“从特殊到一般”的立法技术,就是根据纷纭复杂的现实情况,研究、归纳、抽象出一些法律规则,通过法律条文反映出来。多年来我国立法一直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或者难以作出明确规定的,立法通常只作原则、模糊的规定。而法官审理民事纠纷,必须从“一般到特殊”,将高度抽象、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运用于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各种各样的案件。这对法官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很容易出现不同地区、不同法官针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如知假打假案;另一方面,当事人判断法官的判决是“正确”还是“错误”的标准不明确,增大了法官被认为“错误判决”的可能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越多,当事人认为出现“错误”判决的概率就越大。比较而言,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认为“错误”的概率显然就会大大降低。
第二,从我国立法现状看,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化日益明显,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逐渐形成。理论上说立法应当协调并充分反映各阶层的利益,但客观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在社会利益的冲突面前,不同利益集团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和表达能力不同,基层民众相对缺乏参与立法的机会与能力,他们的利益和要求在法律中的反映受到限制。因此,法官将法律运用于他们之中出现的纠纷,可能难以被接受,一些基层民众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反复申诉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这无疑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二是伴随法治的进程,立法越来越形式主义,离基层民众的现实生活越来越远。许多民商事法律对社会大众的民事活动提出了越来越多的形式要件,倾向于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复杂的现实生活,而不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复杂现象和问题规定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现实生活中,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当事人,许多都是在不知道、不注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的,如果不侵犯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本来应当承认他们的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应当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救济,但法律却试图以严格的形式要件来规范、解释当事人的行为。立法形式化的趋势,与基层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思想观念转变差别比较大。基层人民法院单纯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判,当事人显然难以服判息诉。三是民事立法对民事习俗和传统关注不够。地方的习惯、习俗和传统,是当地民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成为民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但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并未十分关注民事习惯、传统。因此,在一些具有特殊民事习惯、传统的地方,基层法院适用某些民事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就比较容易招致当事人的疑问甚至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