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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城管执法“猫鼠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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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7-4-28 17:53:57
1等就是2等功,每人工资晋升一级,主要人员职务晋升一级。皆大欢喜,媒体充分报道。但其实这时检察院刚刚起诉。最后判决是证据不足,改判死缓。里面我们看,杜培武杀的是两个警察,一个还是公安局副局长,这都是了不得的事。一个美国人和我说的时候就说很奇怪,杀了警察为什么判的轻。后来我们发现这个就是错案。但公安反对平反,理由居然是已经嘉奖怎么撤销,难道让我们把被嘉奖的人抓起来?不过可惜最后还是民意难违,昔日红花,今日囚徒。这事我们看出,所谓嘉奖都是在没有审判前定下来的。我们刑法学的疑罪从无之类,就都没有了。2公开逮捕大会。这种大会我亲历很多次。一次去某省出差,遇到在车站广场公开处理这个问题,当时公检法司领导都来了。法院院长也来了,如何公正审判?我们不得不问这个问题。3赃款脏物提前处理。 

 

  我们这里的问题和上面3个问题一样,最终都导致我们的审判权威性下降。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怎么权威,怎么独立?我就和人说,如果等生效判决出了再开庆功大会,再授予革命烈士,恐怕司法透明度、公开、公正都会好很多。为什么很多人怀疑崔英杰要死了?多半因为前面这个革命烈士。于是这个审判还是很心惊肉跳。革命烈士这个判决必须在判决出现后再说。包括荣誉授予等以上4个问题,都该反思。 

 

  后面第五点是我感兴趣的问题--被害人的国家补偿问题 

 

  《光明日报》有文章这样说崔被判死缓,但李志强的妻儿没有任何的赔偿。在审判中,被害人也放弃了赔偿,毕竟崔都穷这样了。但国家能无动于衷么?也许这个案件不典型,毕竟李志强是革命烈士,或许会有其他补偿。但如果这个案件和马家爵案件一样(4个同学被马杀害了,放弃民事赔偿,也是其没有能力赔偿。)可能就要思考这个问题了。马家爵案件还是引发了一个问题--国家补偿该如何建立?在这个问题上,山东省首先推出观点被告人没能力赔偿的,国家给予一定补偿。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补偿呢?根本原因是附带民事诉讼有局限。附带民事诉讼终究依附与刑事诉讼,于是没有办法按民诉讼走。比如,继承和离婚外没有办法财产分割。那么于是如果一个人被判刑,无法财产分割,就没办法应用财产保全等民事诉讼中惯用的方法。另外一个问题,附带民诉必须是物质损失,即犯罪带来的误工费、丧葬费等等。这就有可能不合理。比如有个幼女强奸案。9岁小女孩被强奸,但法院只判了35.8元。这就是法院的回应,它是保护弱者么?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还有说法,但又不是,这里附带民诉的公证性恐怕就没法谈。于是我们不禁要问:国家去哪里了呢?我们是纳税人,难道我们不该得到国家的救助和补偿么?(在很多国家中,国家补偿一般发生于2个条件:被告人没能力赔偿,暴力案件。) 

 

  这里就是想说:崔英杰案我们也要注意到--被害人的孤儿寡母也是受害人。受害人的补偿是个问题。 

 

  我评论到此。 

 

  王锡锌先生讨论: 

 

  崔英杰案件作为公共事件,陈瑞华老师已经谈了刑事正义等等,说得非常的清楚和深刻。我想从不同的视角来和大家交流。如果有个题目,我想叫--《城管执法中的符号和暴力》。 

 

  执法本身就可能是非法的,但我们看到他们执行规则。规则本身作为符号存在,并且体现暴力。在城管执法中最直接的就是把东西拿走,抵抗就是物理暴力。 

 

  从被告角度说,死者角度说,本案都是悲剧,是两个符号冲突中的悲剧。城市边缘的人和城市的管理者,两个符号。暴力的问题,在城管执法中是最明显的,我最近也在看材料。我从baidu搜索暴力抗法,有250000多词条;暴力执法,120000多词条。这两个暴力是相互关联的。城市中的暴力都是互动的。城管的暴力是为了某些符号的兑现。陈老师讲的微观技术和宏观制度之外,我想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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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乔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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