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管执法中程序存在瑕疵,很难证明其出示证件进行告知。城管上来来就是罚没。从1-3综合看,崔英杰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从判决书看,法院支持了这个辩护,没有认定这个罪。即便其应该没有采纳其全部理由。
再看故意杀人罪。其实公安移交检察院的是“故意伤害致死”,理由是其为激情犯罪。证据么,比如后来崔英杰还还电话问“没事吧”。这都证明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到了检察院,改为故意杀人罪起诉。理由是:明知但放任,即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刑法中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有时很难区分的。法院最后采纳公诉方意见,说间接故意杀人。这个不同于直接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要小,而且常常以结果发生为依据。于是辩护方的辩护没有成立。这里有一部分民众对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了,因为其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没有涉及辩护,而仅仅针对故意杀人罪。我觉得可能辩护律师受英美法影响大,即只辩护起诉罪名。于是也有人认为,辩护完全可以对故意伤害致死也辩护一点。
从法律人角度,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我相信二审会有说法。我认为至少2点能成立:1其与有预谋的杀人不同,是典型激情犯罪。2即使构成故意杀人,也是间接故杀。间接故意杀人在实践中判死刑的几率很小,于是判死缓就很正常。我想说,法院面对两方博弈,仍能顶住压力改判死缓,充分体现了法院慎用死刑的态度,我很赞同。在证据有瑕疵时,作有利于被告人解释,这是对的。
在和谐社会,宽严相继的大背景下,法学家发出“疑罪从轻”,呼应人民声音,从而作出了死缓的问题。以上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
司法如何独立,如何反应民意。这是我想谈的第三个问题。
从孙志刚到崔英杰,民意在中国今天,作用日大,不能为刑法学界忽视。所谓“民意”我想包括2个方面:1悲剧发生后,对官方权力的谴责。如孙志刚案件后,民意对任意施暴的一方及其愤慨。从重庆钉子户事件我们也能看出,只要和官方和私人发生矛盾,民意多半站在弱的一方,去抵抗国家强权。2 2003 年刘勇案件,民意又对官商勾结表达愤慨,特别表达对一定腐败导致放纵被告人这个现象的愤慨。所以我们今天讨论崔英杰不要忘记刘勇,这2种民意都要注意。两种民意虽然不同,但本质其实都指向制度,这个是共性。民意的声音导致对制度的批评和反思。孙志刚案件指向的是收容遣送制度,刘勇案虽然没有改革制度,但讨论了“死刑,刑讯逼供要不要非法制度排除,程序正义引入中国如何看待?“等多个问题。其讨论也最终指向制度。最近两年,chuxianlin(?)案件,讨论的是”辩护权得不到保护“等等,也指向制度。今天,崔英杰案件也指向制度。如果个案能推动对制度的反思,那么民意就不仅仅影响了个案,也影响了制度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民意绝对是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
但是面对民意滔滔,其实我们的法院多少还是显得有点被动。死缓的判决使其躲过一截。但试想如果判决书的37个字表述的是死刑,恐怕民意就要指向它了。于是这个判决其实说明不了司法程序已经充分公开透明。现在,在司法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强调司法独立其实未必是好事。没有独立可能带来不公,但没有公开透明,同样很可怕。这是我的第三点评论。看司法独立和民意的关系。
第四点:司法权威,无罪推定
从5/11到5/16,5天,城管李志强就被授予革命烈士。有的人针对这个就说“这个其实和无罪推定有点矛盾。”我研究看,其实革命烈士只是一个问题。刑事司法还有3个类似的问题:1案件刚刚侦破或移送前,公安就召开立功嘉奖大会。媒体还渲染,当地党政一把参与,参与人员带红花受嘉奖。这个拿云南的杜培武案举例。其实杜案就是个冤假错案。嘉奖的结果是,全体专案组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