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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城管执法“猫鼠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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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7-4-28 17:53:57
 

     崔英杰案是一场悲剧。一审判决看,这个是犯罪案件,判的故意杀人罪。那么其首先对被害人和其孤儿寡母都是巨大不幸。对崔英杰及其家人亲友也是巨大不幸。崔英杰,其案发时23岁,现在也才24岁。按照我们国家的刑罚执行体制,其在44岁前必然难以回归社会。 

 

  尽管崔英杰案是巨大不幸,围绕其有各种说法和争论,但这个其实是既孙志刚事件后为数不多的公共事件。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从悲剧背后看到其折射的法律问题。这是法律人责无旁贷的义务。 

 

  我们暂且不管结果就看问题的方方面面。这个事件首先引起我高度重视的是,围绕这个事件,产生了2种声音。

 

  一个来自法学界、公众的声音,通过媒体等等。这种声音的观点主要是:(1)崔英杰是弱势群体的代表。其从河北来京,为生工具仅有三轮车。这里细节上我们需要注意,其曾经有旧三轮车,但已经被没收。现在这个是借钱买的第二辆新的。这就说明崔英杰的生活非常窘迫。这样一个窘迫生存的人,遭遇执法暴力,而且没有告知,个人仅有的财产又被没收成公共财产了。其实这个没收与行政处罚法不合,法上有警告,吊销执照等等比较温和的手段。但现在选择的这个是比较严厉的,而且没有告知。这个与现代执法理念是否相合值得探讨。(2)崔英杰激情之下杀人是事出有因。在本案过程中,其曾经放弃不想要车。只是因为其雇佣的女子苦苦哀求,他才重新进入人群并且激情持刀捅人。基于事出有因,年轻人又生活所迫,很多人就说他不该判极刑。我在网上也看到一些人的评论。比如有人写:那些富豪可能从没想过城管如何执法,但平民却对城管执法司空见惯。城管呼啸而来呼啸而去,两面堵。把称砸烂,把水果踢飞……空气弥散煤球遇到水后散发的难闻气味。小贩苦苦哀求,城管凶神恶煞。……”这个来自一个人的blog。在比如当弱者生不如死就会铤而走险。崔英杰与其饿死,就不如拼个鱼死网破。这都是是主流的声音。这种声音压倒了后一种。 

 

  另一种声音相反。我查了来自城管的反应。有人说:李志强已经死亡,是被告人抗法的结果。只有死刑才能维护城管尊严。另外还看到一篇文章,叫做向暴力抗法亮剑。所以说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严惩暴力抗法的声音,虽然微弱也是有的。另外一点就是革命烈士的授予。非常有趣的,本案2006/8/11发生,5天的时间,北京市政府就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士。也许这个有道理,但我们还是不得不问一句授予的证据在哪里?毕竟这个时候法院还没有立案。恐怕城管的记载描述成为了市政府授予的基本证据。于是也难怪有人认为对被害人政治上的高调评价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判决。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觉得第一种来自民间和法学家的声音要关注,但另一方的声音也要关注,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前者人数之多声音之大实属罕见。但后者也不能忽视。我很想看看法院对于死缓判决是如何反应的。(现在判决书只有寥寥37个字。)我们的司法应该如何面对这两种声音,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这又让我想到刘勇案当年的判决书,好像写的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条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年了,我们的判决理由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这个很值得我们思考。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司法该如何面对两种声音? 

 

  下面我们从辩护词切入。Xialin(?)律师为其辩护。我没有办法下载到判决书全文,但可以从辩护词来看。辩护律师的辩护,从2罪展开。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前者的辩护:1我们知道妨碍公务罪必须要有公务的存在。辩护的观点就是证明没有公务存在。其理由是城管并没有经过正式法律授权经审批,于是城管本身的合法性值得探讨。2城管本身其实背离现代法律程序。现在我们这方面的重要法律《行政处罚法》更多围绕人身自由,在个人合法财产上没有罚没财物,只有吊销执照。于是城管罚没公民财物法无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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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乔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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