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制日报》报道了河南法院法官到湖北执行案件遭到暴打的情况,执行局长被打晕,法警被打伤。
执行难在中国一直是一个大问题,以至于连判决书都需要通过出售来获得作后一点好处。法院的编制本来就少,在中国,法院并非一个有权有势的机构,按照法律状态的情况下,他只能被动的等待别人来告,然后审理,判决了之后由自己的一个部门去执行。也正是因为很多人看到法院并不是一个有权有势的单位,因此认为执行难的根源在于由法院自己去执行——他们的逻辑是,如果让行政部门去执行,比如最理想的制度设计就是法院只管审判,而让警察去执行,那执行就势必大为有力。
持该观点的人通过两个理由论证:第一就是上面说的,警察执行比法官执行有优势,而且国外都是这么做的。第二个就是法院的力量太弱,执行不过来,不如让别人去做。
这是典型的出现问题就像西方国家学习的模式。
我只想提出三点疑问:
一、警察会不会更好的完成执行问题?我认为,这是否定的。中国的法院为什么不是一个有权有势的机构?原因有几个,比如外面没有尊重司法判决和对司法信仰的传统,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等等。法院尚且需要在财政等部门面前低声下气,警察部门他就会老实的听你的么?这不是偏见,认为相关机构不听话,这只是阐述一个事实。中国的行政构架中,警察是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单位的领导的,法院没有权力领导他们。反对我的人会发问:正是因为这样,才需要改变宪法构架,让警察部门听法院的。能做到吗?做不到。我们现在的宪法构架中,法院是听人大的,政府由人大产生,财政部门只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理所当然要为法院提供财政保障,但实践中做到了吗?因此,即使从宪法构架中让警察听法院的,那也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执行难的问题,更何况,在短期内可能出现反弹,使得司法权威颜面扫地的情况。在美国尚且不断出现这样的情况,马歇尔大·法官的以退为进最重要的原因不过是因为自己如果不这么做,人家就不会给法院面子。
二、由法官执行就那么差吗?不是的,至少在今天中国来说,法官执行有他的合理性。司法裁判是要维护公正,但不要忘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最后还有一个效率的考量,还要接受纠纷处理的考量,法律的成本分析必须用到这个上面,否则,吹得天花乱坠的判决书,最后只能看不能用又要它何干?由法官自己执行,他就知道,什么是中国的实际问题,怎样才能解决纠纷,怎样才能最低限度的维护正义。由法官负责执行,在今天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执行问题的背景下,也将有力的推动法院重视执行。只要执行不由法院执行,法官就可以更加完美的展现自己作为法律人的一面,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知识的优越性,从判决上力求完美,能不能执行则是别人的责任,最后执行不了也不是自己的问题,反而可以指责不尊重司法权威。试想,这样的情况持续一段时间,会出现什么情况?
前面两点的分析,我认为在中国,司法判决的执行问题还只能由法院来负责。现在要解决的问题由谁来负责?
三、复转军人进法院能避免得了吗?答案是避免不了。复转军人能做好法院的工作吗?答案是能做好。按照苏力的研究,复转军人并不是那么不懂法律的,在纠纷处理、威信方面比大学毕业的法律人更具优势——这是中国的实际——到农村里去搞法律工作,满口的学究腔,还能有威信吗?复转军人大部分到了执行庭(当然优秀的也理所当然的可以到其他庭),由他们执行,对法院工作是一个非常好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