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新探—兼谈相关司法解释不足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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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6 9:25:43 |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并不存在英美法的起诉认否程序和罪否答辩。而是从1970年开始,司法实务上自行演化出的一种类似英美法的辩诉交易制度,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得到实务界的广泛接受。[17]如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并结合消除近现责任程度与公共利益相称性,对被告人作出如下要求:1、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定的款额;3、作出其它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此外该条也对要求、责令的履行期限作出相关规定。[18]据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目前德国司法实践的作法远远超过了这一规定的限制。比如,在罪的适用上不仅仅局限于轻罪而是扩大到了重罪。此外,在实践中存在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交易,以处罚令与处罚金为内容,进行着讨价还价的交易。另外,如果被告人当庭供认罪行,审判长通常只调查部分证据以确认口供的真实性。不再调查其他证据以迅速推进审判程序。不难看出,所谓的“辩诉交易”模式的诉讼活动,在复杂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审判交易”的情况,显然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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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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