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新探—兼谈相关司法解释不足之处 |
|
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6 9:25:43 |
【内容提要】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建构合理的庭审制度即整体上的制度协调和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对于新的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有效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要充分解决庭审的公正与效率关系,缓解现实的矛盾和冲突更为庭审制度先进与否评价之关键。
【关键词】价值取向 审前监督程序 辩诉交易 公正与效率
引言 伴随着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衍生物之一便是罪案的上升,而大量的刑事案件给法院的刑事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公正与效率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中国在现代司法程序的探索过程中,应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公平,因为只有构建在公平上的效率才是法治的追求。为此,在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该《意见》主要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作有罪答辩,可以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结案。2003年的《意见》在试行的这几年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忽视公平而一味追求效率,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尚有待完善解决。在此情形下,本文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作出新探讨。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价值取向 谈及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价值取向,而不能不兼论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审判改革领域的发展方向。我们知道,世界各国近年来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或者酝酿着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否认的是,他们无不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作为衡量其本国刑事司法文明、民主、进步与否的标准。应指出的是,所谓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指联合国自1945年创建以来制定、认可或倡导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和贯彻落实的政策、标准、规则和规范的总称。其宗旨在于促使世界各国在制定刑事法律和行使刑事司法权中,一方面保障迅速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毋庸置疑,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世界各国国内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制度的改革将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同样也是刑事法律国际化的进程的趋势。
从联合国刑事规则的宗旨出发,不难看出,司法公正与效率已成为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普遍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值得提出的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继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简化程序之后,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其是否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是否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有待我们展开深入地探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立场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赞同观点一般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在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大便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是对现有庭审方式所作的进一步改革。[2]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可以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弥补简易程序的不足,并有利于形成我国刑事案件审理方式繁简配置的合理结构,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具有法理上和实践中的可行性。[3]
反对观点则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与法无据,适用前提与基础与理不合,不能通过牺牲公正来满足效率的需要,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认为刑事庭审并非非简化不可,并反对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中的“造法”活动。[4]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对立观点,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司法效率的价值取向方面并无存在异议,关键在于对能否实现司法公正上产生偏颇。这里应指出的是,在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大价值取向上,国际上有个公认的准则,即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换言之,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建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应以是否牺牲司法公正和威胁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作为衡量标准。值得肯定的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是在我国近年来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有针对性地缓解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但不能回避的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强化庭审功能与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仍存在实施条件欠缺的地方有待完善。 |
责任编辑: |
潇语 |
| 相关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