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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闻来源;
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表日期: 2006-12-26 9:20:25

  方案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尽管有诸多差异,但在追究袭警犯罪法律责任的内容方面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英美法国家也有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当然,英美法国家更具显著的特点是,在刑事制定法中单独设有袭警罪。如美国纽约州的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包括治安警察、警官、消防队员等。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针对治安警察、警官、消防队员或专业医疗急救人员的伤害罪属于C级重罪:针对警官或治安警察的加重伤害罪属B级重罪。”
  因此,我们不妨考虑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设立袭警罪的同时应根据袭警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特别是对于加重结果犯要明确予以加重处罚。设立袭警罪的目的在于为了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于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同时,也给民警在执法中带来强有力的支撑。
  单独设立袭警罪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问题是如何处理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也就说,一旦单独设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有无其存在的必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可行的做法是根据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不同,将妨害公务罪分解为类似于“袭警罪”的各项罪名,同时根据情节和行为后果的区别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这样做,即可凸现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亦不会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遭到忽视。
  其次,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在对袭警犯罪实体立法加以完善的同时,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方面的完善也将势在必行。我们认为,设定公民如实作证的强制性义务将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在我国经济基础日益雄厚的今天,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完全可行的。需要立法者们努力的,也仅仅是再向前跨出一步。
  此外,供大家参考的是,英国处理袭击警察罪的诉讼制度另具特色:英国刑事制定法明文规定,对于袭击警察的犯罪可以不经检察官起诉而直接加以审判。这种即决审判的诉讼制度对于我国从重从快打击袭警犯罪是非常有利的。当然,将即决审判制度移植过来,势必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也未必不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大革新与进步。至少,其社会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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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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