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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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6 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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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暴力袭击和威胁执法民警的犯罪现象屡有发生,而非暴力侵害执法民警的违法行为,如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民警以及举报失实等更是层出不穷。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焰的重要根源。由此我们发现,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已时不我待。
一、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与当今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立法的严重滞后是滋长不法分子嚣张气焰,使不法分子产生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心理,实施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与袭警犯罪相对应的刑法罪名主要就是“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我国的学理解释普遍认为,所谓暴力,是指实施殴打、冲砸、强制等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意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或不能执行自己的职务。我们认为,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较,我国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规定过于单一和笼统,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 就袭警而言,妨害公务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由此排除了其他应予保护的对象: 1)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 3)警察家属。 2、立法不严密。 当前,袭警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呈多样化趋势:主要分为暴力和非暴力手段。暴力手段中,既有暴力抗拒、暴力致伤(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以及故意杀人等不同程度的后果,也有个人抗拒、集体抗拒和武装暴力抗拒的行为表现;非暴力手段则可以采取威胁、侮辱、诽谤等方法。可见,区别上述情节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在量刑时也应当有明确的区分和量刑标准。而我国现行刑法对妨害公务罪则规定的过于简单和笼统。比如,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是否造成伤害后果?如果未造成伤害,应对其如何量刑:如造成伤害,则区别伤害的程度后如何分别加重或从重量刑;如造成死亡的,又如何加以严惩。这些情况现在看来,我国现行立法还只是空白。这无疑为法官的自由心证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难以得到足够的保证。 3、处罚过轻。 处罚过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这一在许多国家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更多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甚至更轻。比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2、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3、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5、有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与加拿大刑法:“关于抗拒或者故意破坏公务员或安全官或其他协助之人执行职务者;无合理之原因,于公务员或安全官逮捕人犯或维持治安时,经合理通知应予协助而不为协助者”的抗拒公务员罪的规定相比较,其行为表现模式基本上是相同的,而加拿大刑法则对该行为以公诉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作简易判决。其二,暴力伤害或杀人的行为后果一旦发生,根据我国刑法对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对罪犯一般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无疑是将代表政府执法的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等而视之。而且,在政府与民警个人同样遭受损害的情况之下,最终只能选择以侵犯民警(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来加以论处,显然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勿庸置疑,这种现状将无力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嚣张的不法势力将继续蔓延,而人民警察执法的严肃性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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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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