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考试的作用是选拔,所谓择优是相对的,就是说,各地在现实中需要多少人,通过考试后确定的人数应当能够满足这个需要。对于西藏、青海、甘肃等地通过率极低的情况,应当通过分地区划线的做法来改变。因此,在维持全国统一考试这一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的同时,在通过标准上分地区进行划线,只要这些人只允许在本地执业,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也是解决目前出现的法官、检察官在一些地区缺乏的问题的可行办法。
第三是改革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从科州的情况来看,法律考试由三部分组成,一为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一为科州组织的法律写作考试(CEE),一为各州统一的法律实务考试(MPT),总分为400分。“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以2005年司法考试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四张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我认为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对主观题进行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在我国每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熟记几千个数字等死记硬背的内容,是一种十分荒唐的出题方式。可以说,司法考试是目前可以与高考相提并论的最公正的考试,但是同时也是最不科学的考试,这种考试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录取率很低;而出题的方式又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来就,它是失败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