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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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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发表日期: 2006-12-8 15:17:54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也是由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性质、内涵和特点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宪法。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结果。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党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两者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提高认识,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武装人们的头脑。我们党不仅是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党,而且是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执政的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者,而且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在政法机关中任职的党员要有党员意识,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接受党的监督。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统一起来。 
 
  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既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性,又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一方面,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要依法规范执政行为。法律既是党执政的手段和方式,又是对执政行为的约束。具体说来,就是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吉林大学教授 张文显
 
 
  服务大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性质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工具。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提炼出来的,是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水乳交融。为大局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法治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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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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