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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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中国人大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8 15:15:37 |
撤职案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如果没有对撤职案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意见比较一致,主任会议应当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为撤职案涉及对具体人的处理,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防止打击报复,因此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审议决定撤职案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人大工作,包括立法和监督工作,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职案,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指党掌握干部工作的领导权。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考察、选拔、推荐、任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党管干部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由党制定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二是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四是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党管干部,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职案,涉及对干部的监督处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首先,常委会审议决定撤职案,应当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原则;按照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正确掌握撤职的条件和标准。对于严重败坏党的声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需要撤销职务的,应当坚决贯彻党委的意图,撤销其所任职务,纯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运用撤职处理决定,教育干部本人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理念。 其次,根据同级党委的建议提出和处理撤职案。“一府两院”和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该级党委的处理建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管是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是提请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清有关问题和事实,都应当获得同级党委的同意。 第三,撤职案审议决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提出了疑问,对是否应当撤职出现不同意见,以及申辩人提出了与撤职理由相反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等,并且足以影响到撤职案的审议和表决,应当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查证核实,或者说明情况,统一认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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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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