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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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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 发表日期: 2006-12-8 15:15:37

 
    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罢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如果本级人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监督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的对象范围不包括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有权决定撤销其职务。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四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立与人民法院的设立相对应,其中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其院长和检察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时对他们享有撤职权。这里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不包括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撤职案的提出、审议与决定 
 
    1.撤职案的提出主体 
 
    根据监督法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直接使用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工作履职情况,比较熟悉了解,赋予他们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权力,有利于及时、主动地对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需要撤销现任职务的,就可以及时启动撤职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行政撒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人民政府正职首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虽然并不实行首长负责制,但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检察人员,也都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因此,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的组成分两种情况:(1)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拟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研究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等。在人事任免方面,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等。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职案,是法律赋予的又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党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渠道。对于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通过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主任会议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在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因此,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经主任会议成员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 
 
    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需要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启动撤职程序。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五分之一。联名提出撤职案比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联名提出罢免案的门槛要高,而提出罢免案的门槛又高于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要求,这其中体现了深层次的制度设计考虑。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省级,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大代表分别30人、20人和lO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比罢免案的联名人数要低。这主要是因为,联名提出候选人,是为了广泛发现优秀人才,充分发扬民主,因此门槛不宜过高,并且提出的候选人过多,也可以通过协商、讨论逐步集中。而提出罢免案是对已经过半数当选人员的否决动议,必须具有相当的群众基础,得到一定数量代表的支持,以保证经多数人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相对稳定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撤职案,比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要求更高。这主要是因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比较少。根据地方组织法,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是35人至65人,至多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一般是19人至41撤人,至多不超过51人;县级人大常委会一般是15人至27人,至多不超过35人。如果按十分之一计算,几名委员即可联名提出撤职案,不利于保证撤职案提出的严肃性。为保证提出的撤职案具有一定的委员基础,体现严肃、慎重的精神,因此监督法将联名提出撤职案的人数规定为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五分之一以上。我国法律中也有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类似规定,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等。监督法借鉴了这些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研究领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参与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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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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