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最新法律>>司法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新闻来源;
法制网 发表日期: 2007-5-10 14:21:58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帐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8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帐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二条以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时生效。
  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帐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帐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五条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帐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乔培育
  相关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