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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