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房综函[2006]1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继续执行,有效期二年。按照 国家统计局与部里协商意见,原《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中《物业管理统计基层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统计基层表》于2006年纳入国家统计局综合统计报表体系,由统计部门来具体实施,故《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由10张改为8张。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 函》(国统制[2006]81号)(附件1)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房地产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请各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直接报送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康 颖 010 58933066,fdc@mail.cin.gov.cn 郭新安 010 58934446,gxa@mail.cin.gov.cn 附件: 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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