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新探—兼谈相关司法解释不足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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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2-25 10:15:27 |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并不存在英美法的起诉认否程序和罪否答辩。而是从1970年开始,司法实务上自行演化出的一种类似英美法的辩诉交易制度,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得到实务界的广泛接受。[17]如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并结合消除近现责任程度与公共利益相称性,对被告人作出如下要求:1、作出一定的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国库交付一定的款额;3、作出其它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此外该条也对要求、责令的履行期限作出相关规定。[18]据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目前德国司法实践的作法远远超过了这一规定的限制。比如,在罪的适用上不仅仅局限于轻罪而是扩大到了重罪。此外,在实践中存在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交易,以处罚令与处罚金为内容,进行着讨价还价的交易。另外,如果被告人当庭供认罪行,审判长通常只调查部分证据以确认口供的真实性。不再调查其他证据以迅速推进审判程序。不难看出,所谓的“辩诉交易”模式的诉讼活动,在复杂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审判交易”的情况,显然有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这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本文简称《意见》)
[2]李玲黄晓文吴祥义林静:“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探索”,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
[3]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
[4]王超:“普通程序简易审质疑”,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5]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6页
[6]参见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7]丘联恭:《程序选择之法理》,《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69页
[8]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89页
[9][英]杰克·麦康维尔岳礼玲选编,程味秋,陈瑞华、杨宇冠等译校《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130页
[10]麦克威尔:《并非为了输出:辩诉交易与对抗制审判》,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83页
[11]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4、
490页
[12]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1页
[13]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法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8页
[14]余叔通谢朝华译《法国刑法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77页
[15]参见刘立宪谢鹏程主编《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59页
[16]陈光中郑旭《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转载于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138页
[17]高一飞著《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
[18]李昌珂译《德国刑法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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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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