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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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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9-23 16:51:39

    (二)建立人民法院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会商制度,是解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又一有效途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家工商局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权的最终确认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企业名称权的最终确认者。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商标权有关的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件和与企业名称权有关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主动征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取得一致认识,相互配合,避免人民法院的判决与商标局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不一致的情形,[⑥]防止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相互冲突。

    (三)健全商标法律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是解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根本途径。为了解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相互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在修改《企业名称登记规定》、《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应将下列内容考虑进去:第一,在《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规定》中应明确规定,商标、企业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对于商标权而言,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对于企业名称而言,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⑦]第一,规定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时间。根据我国有标法》第27条第1款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为了解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相互冲突问题,应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时间。第二,完善商标注册程序,取消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终局裁定的规定,将之修改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将商标权的最终确认权赋子人民法院。

    总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在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同时,也要保护商标权,只有提高全国人民的法律素质,严格执法,健全商标法律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问题。

注释:

[①]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则,可登记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组织形式构成,而据商标法,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表现行业或组织形式的文字一般来说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所以可注册的商标与可登记的名称依法不可能相同或近似。

[②] 田云鹏:《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载于《工商行政管理》,2000年第7期,P13。

[③]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④] 作为商标侵权的特殊情形,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此外,确权部门的公告应构成公众对被侵权商标的“知道”。

[⑤] 它首先应是恶意的所为,同时又是专利法、商标法等管不到的竞争行为。比如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醒目的商品名称,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低调隐蔽摆放;比如盗用依法不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秘密技术的行为等。

[⑥] 马津:《“三毛”回家 ,著作权碰撞商标权》,《中国工商报》199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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