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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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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9-23 16:51:39

    第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如果《企业名称权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也可能做出维护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企业名称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护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企业名称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对企业名称权人极为不利。

    商标注册人认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的在先商标权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的在先商标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中止诉讼,待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纠正该企业名称后恢复诉讼;二是直接审理。如果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一方案,如果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做出纠正该企业名称的决定,人民法院无法恢复诉讼,对商标注册人极为不利。如果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二方案,就必然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要么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要么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以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的在先商标权为由,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商标权时,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可能是同一机关,也可能不是同一机关。无论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否竞合,都面临着要么保护合法的在先商标权,要么保护合法的在后的企业名称权的二难选择。如果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了合法在先商标权,其处理决定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如果负责处理该商标侵权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了合法的在后企业名称权,其处理决定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目前解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机制及其存在问题

    (一)从字号权产生以后的行政监督管理环节看,目前有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驰名商标规定》)对众多并存情形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以制止其中混淆、冲突等问题的并存。根据《驰名商标规定》第十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规定时限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这里以商标是否“驰名”为标准,对于驰名商标可以说给予了比较充分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两权并存的情况。但其中也还有一定的问题存在。

    (二)从商标确权后的行政执法环节看,国家工商局1999年《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以正常方式使用字号、姓名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意图的除外”。1999年《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也规定:“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依这些规定,已经确立的字号权与商标权原则上可以继续并存,但如果当事人主观有恶意,则分别情况可认定其构成侵权。这里采用了“主观恶意”标准,对于消除不正当竞争是必要的。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商标权与善意登记的在后字号权并存,也就是在正当竟争中形成的权利并存,在事实上也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混淆和尖锐的利益冲突,而目前法律并未对其中产生混淆和冲突的并存有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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