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只要不引起公众误认,还是允许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太小,如果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该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注册后,必然导致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相冲突。
(三)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保护程序的不同,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相互冲突的又一重要原因。根据《商标法》第27,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42条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合法在先企业名称权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裁定为终局决定、裁定。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第5条和第27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己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己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权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以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中止诉讼,待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后恢复诉讼;二是直接审理。假如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一方案,如果商标局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且商标注册人不申请复审,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恢复诉讼;如果商标局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人民法院则无法恢复诉讼,对企业名称权人极为不利。如果人民法院选择了第二方案,就必然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要么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要么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以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为由,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名称权时,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暂不处理,待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再处理;二是直接处理。假设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了第一方案,如果商标局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且商标注册人不申请复审,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裁定,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名称侵权纠纷做出处理;如果商标局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无法对该企业名称侵权纠纷做出处理,对企业名称权人极为不利。假设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了第二方案,就必然导致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要么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要么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而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