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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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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9-23 16:51:39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申请登记的非公司企业的名称必须具备:第一,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的企业、字号驰名的企业、全国性公司等,其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第一,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第二,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己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相同,也不近似等条件。非公司企业名称权的取得程序如下:第一,依法提出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企业名称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之一,原则上在申请开业登记时一并提出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企业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第二,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确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子以驳回。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公司名称除具备上述非公司企业名称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除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外,公司名称权的取得程序与非公司

    企业名称权的取得程序相同。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③]应当说明的是: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如前文所述,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截然不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权之前,必须先有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商标图样,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商标图样中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不会发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商标图样中使用了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且未经企业名称权人许可,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必然会发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即企业名称权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权是合法的,不侵犯企业名称权人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同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该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注册后,也必然发生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

    (二)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之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太小。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禁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满使用,并未禁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己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因此,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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