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奠基人——任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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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
2006-11-30 15:25:51 |
5、任老系统地总结了中国仲裁的经验,并与刘绍山副秘书长在《国际商事仲裁年鉴》上共同发表了《中国仲裁》一文。该文全面地介绍了中国仲裁法规、作法和经验,阐述了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平等互利的政策和参照国际惯例的方针原则,即在仲裁中一定要根据中国的法律独立办案;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论其资金的多少,实力的强弱,所在国的大小,均要一视同仁,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理国际贸易争议,还应当考虑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说明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显著特点,该特点后来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 6、在任老主持仲裁工作期间,接待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律师及香港律师廖瑶珠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斯瓦汀等知名人士的来访,并和他们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特别是在1978年邀请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柯恩教授等五位律师来华举办关于合资企业的实践与法律讲座。对中国举办合资企业和起草合资法起到了重要的参考和促进作用。 7、他主持的法律部于1980年首先并多次向美国派遣了法律界的访问学者,这批人学成归国,成了中国法律界的中间力量。 8、任老提议修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以适应中外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2月26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委员人数根据工作发展也适当增加。从而给中国仲裁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中国仲裁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9、任老还亲自到深圳与深圳市委商讨在深圳建立仲裁办事处的人事、经费和业务问题。后经国务院批准,在深圳特区建立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就地受理仲裁案件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需要。 10、任老还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引荐人,是代表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关系的第一人,曾被西方誉为“中国知识产权之父”。1970年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担负着保护世界工业产权和文艺作品版权的任务,鉴于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曾从事涉外商标代理工作,自然有必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联系,了解国际惯例。经过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物的研究,结合我国引进技术难的实际情况,任老以及他所带领的法律部的同志们萌生了研究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念头,首次将Intellectual property译为“知识产权”并被广泛的沿用下来。 1973年11月19日至27日任老率领的中国观察组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体会议的第二届会议,并与新当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的鲍格胥会谈。任老提出四条不许台湾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关系的“四不”原则,有力阻止了台湾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关系,并为中国加入该组织铺平了道路。任老回国后,正式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此后贸促会法律部一直参与了中国专利制度的建设工作。任老还担任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的会长,十分关心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完全可以说,他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开拓者和领路人。此外,任老还领导和组织制订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规则》。 由于任老既懂法律,又懂经济,还熟悉外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最佳人选。1993年7月,时任中国贸促会副主任的任老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副院长、院长。中共十四大以后,任建新先生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并继续兼任最高法院院长,成为中共和中国历史上集政法各最高职务于一身的领导人。尽管工作十分繁忙,仍十分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支持中国贸促会提出的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建议。在1986年12月2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后,任老还发表署名文章予以支持,并代表法院承诺:“对缔约国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我国法院将根据中国法律,《1958年纽约公约》,并参照国际惯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切实保障缔约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还要求中国法院一定要认真切实地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这无疑是对我国的涉外仲裁工作的最有力支持和保障。还一直担任中国贸促会的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并亲自指导贸仲委的工作。任建新先生来自仲裁、支持仲裁,是中国仲裁界的骄傲和荣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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