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奠基人——任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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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15:25:51 |
任建新先生现任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誉主任等职。任老对仲裁工作情有独钟,在他负责涉外仲裁工作时,曾努力恢复和积极开拓仲裁事业,是中国仲裁法律界改革开放的先锋。在他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之后,仍十分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对我国的仲裁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建国初期,任老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政法委员会董必武主任办公室秘书和国务院法制局秘书,1959年法制局撤销后,调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历任展览部科长、联络部处长等职。1971年3月出任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从此,中国贸促会涉外法律业务特别是仲裁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开拓和发展。 中国的涉外仲裁工作开创于50年代。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议》,中国贸促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开始受理外贸仲裁案件。至1966年的10年间贸仲委共办理对外贸易争议案27宗(多数是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外贸公司之间的争议)。其中大量的争议是仲裁委员会以调解者的身份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对外也主要是与苏联工商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仲裁机构往来,吸取他们的经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1959年1月22日成立。 任老上任后,便着手整顿和恢复各项涉外法律事务。他首先招揽人才,重组了仲裁秘书处、海损理算组和商标组,这批人才后来成了改革开放中各涉外法律部门的中坚力量。他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一定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平等互利的政策,适当参照国际习惯的做法”,优质高效地作好仲裁、商标和理算工作。积极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开创了中国仲裁法律界向西方学习的先河,打开了中国仲裁以及商标、理算等法律事务通向世界的大门,逐步地让世界了解中国的仲裁,也让中国了解世界仲裁的新作法和新动向,为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顺利与国际惯例接轨,并获得较大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工作包括: 1、改选了贸仲委委员会,聘请了各行业的专家和知名人士21人担任委员,选举肖方洲为主任,任建新为秘书长。充实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加强办案,实行调解与仲裁并重,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原则,更加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仲裁涉及或将要涉及的新领域如“三来一补、合资合作、技术转让等新贸易作法的研究。这不仅有利于正确有效地办理这方面的争议案件,也使法律部后来成了改革开放中中国涉外经贸法律方面的重要顾问。 3、积极参加国际会议。从1973年起先后率团参加了国际海事委员会会议、欧洲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会议、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等。通过会议,增进了与各有关机构的相互了解和业务联系,获得了国际仲裁等方面新知识和信息,同时宣传了中国的涉外仲裁,提高了中国仲裁的知名度,使中国后来顺利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和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成员。 4、扩大与各国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1974年8月,贸仲委邀请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代表团来访,就中日两国仲裁机构业务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后经换文达成协议,同意各自向本国的公司企业推荐,将争议提交被诉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1975年1月,邀请美国仲裁协会来访,并达成用“联合调解”方式解决中美贸易纠纷的口头协议,创立了“联合调解”法,这是仲裁史上的一个创举。中美仲裁机构联合调解的主要做法是:中美贸易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争议,经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中国公司可以找贸仲委,美国公司可以找美国仲裁协会联系,由双方仲裁委员会共同出面,各指派数额相等的调解员,调解解决。如果调解无效,争议双方仍然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1977年两仲裁机构首次成功地联合调解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帕兰斯棉花合作社在棉花交易中发生的迟装费争议,使这个争议金额高达240万美元的复杂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随后又调解了中美公司间的石油价格变动争议案,使各方都十分满意。贸仲委还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瑞士仲裁协会开展了业务联系与合作。1979年贸仲委与意大利仲裁协会签订了合作协议。随着贸仲委在国际上知名度的提高,愿意到中国仲裁的公司企业越来越多。1976年英国48家集团主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要求我国和英国48家集团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规定将合同争议提交贸仲委仲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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