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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济困解难事,温暖和谐进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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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7-2-13 8:55:25

  国家的工会法还规定,我们基层工会的委员,从他当选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之日起,他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专职的工会干部的延长时间和他的任期相同,当他不再担任工会的干部时,就是工会的委员、副主席、主席的时候,他剩余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而兼职的工会干部,也就是兼职的工会委员、副主席、主席,他的劳动合同如果短于他的任期,一般我们的工会主席的任期是三年或者五年,那么他的劳动合同延长到他任期结束。同时,工会法还规定,企业应该按工资总额的2%向基层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些,比如我们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等。我建议这个朋友去看一下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与此同时,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都为了贯彻工会法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比如说《工会法实施细则》、《工会法实施办法》等等,有的还涉及到工会的一些专项工作,像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主要的我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我们是依据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来组建工会。

  [一天一地一广仔]:嘉宾,目前我国有多少困难职工?你们是否都建立了帮扶档案?

  【董力】:在我们国家城镇之中,目前进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人数一共有2200多万人,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我们的贫困职工。各级工会依托我们的基层工会,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其中既有低保户,也有低保的边缘户。据我们2005年统计,2006年还没来得及更新,大约有近800万困难户,这些困难户都建立了困难职工的帮扶档案。当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可能还有少量的困难职工没有进入我们的帮扶档案,我们也希望你们如果发现没有进入档案的困难职工,积极向本单位或者自己所在社区的工会进行反映,争取早日把他们纳入困难职工档案,能够及时地定期或不定期地给予帮助。

积极争取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阿信2]:请问董主席: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回答网友蚂蚁3:尊敬的懂主席,请问维护农民工权益是否在你们的职责范围?

  【董力】:刚才直接和网友进行交谈中我曾经说过,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当然,维护农民工权益是我们工会的职责。我们说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主要是你所遇到的困难,我们积极主动地与有关方面进行联系,积极主动地争取与各方面协商解决,积极主动地与相关的企业进行交涉,同时对于我们工会力所能及、所能解决的你们的一些困难,我们尽可能帮助解决。
  农民工朋友们都非常关心自己的工资问题,我也认为这是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怎么样保障我们的农民工同志们在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之后得到自己的劳动报酬,这也是党和国家非常关心和着力解决的一件事。这位朋友一定知道,温家宝总理亲自帮农民工追讨工资的事例。首先,帮助农民工解决被拖欠的工资,是我们各级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在这方面,包括我们工会,也大力推动,要对农民工的工资实行按月足额支付。但是也很可惜,我们很多建筑行业还没有做到。而当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文件中,也把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一条,刚刚在元旦前还组织了对全国8个省的督促检查。同时,对于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政府积极地运用各种方法,帮助农民工追讨。比如说我们各地劳动部门都有一个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大家被拖欠了工资制后,你可以向它投诉。同时,我们的帮扶中心也接受农民工的投诉,帮助追讨工资。
  当然,我也希望我们的农民工兄弟们要很好地保留好自己的一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凭证,最好是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门也在共同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计划,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和他所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资报酬支付的期限,一旦发生拖欠,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合同予以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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