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欠债务上,私人讨债者跟法院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讨债公司对社会法制建设是有益还是有害?自从讨债公司产生那天起,围绕这两个问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问题提给沈鸫鸣后,他沉吟片刻答道:“很多客户在法院赢了官司,但法院找不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他们只有求助于我们。债务当然主要靠法院去清偿,但法院有时候人手不够。我认为我们对社会是有用的,我们在帮忙化解矛盾。”
可能冲击司法权威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戴锐却没有沈鸫鸣这么乐观,他认为,讨债公司的存在对司法权威很可能是一种冲击。
当法院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或者执行无效果的话,人们去选择讨债公司的方式解决,如果讨债公司采取非法的方式,如暴力、非法拘禁等,而被人们认为很有效的话,人们索性就不寻求法律的保护、不诉之于法院,最后必然损害司法权威。戴锐说:“私力救济应该是有界定的,如果完全依靠私力救济很可能回归到不尊重法律、漠视公力救济的时代,如果人人不通过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去讨债,必然会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违法活动不得从事
据了解,1995年,有关机关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是在有些讨债公司借助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使用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的背景下出台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认为,将来应该让潜伏在市场下的“讨债公司”浮出水面,但应该严加规范。当然,名称上可以是商业催款咨询公司,他们的业务可以是代理一方当事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沟通,对债务人发催收函,作为代理人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债权人也可以把债权转让给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由他们来行使债权。
“对于这类公司应该采取疏的方式而不是堵的方式,既反对放任不管,也反对一棒子打死。”刘俊海说,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的行为如何规范应该进一步探讨,也可以举行专门的听证会,但可以明确的是,禁止侵害其他人(包括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律师的活动有交叉,如发催收函、代理仲裁或者诉讼,但同时也会存在某种程度的竞争关系,进而使得债权纠纷有了更多的解决方式。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这些管理咨询公司的“讨债”活动属于私力救济,以契约自由为基础,而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是并行不悖的,如果协商不成,这些管理咨询公司依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活动,寻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胜诉判决书和裁决书的执行也要依靠法院的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