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德明,2001年1月至2005年间,被告人魏娟以被害人蔡敏敏不讲卫生、偷懒等为借口,多次使用拳头、铁锤、筷子、擀面杖等殴打保姆,致其面部、双耳、鼻部显着歪曲变形,上下唇不对称、闭合不全,12颗牙齿脱落,左肱骨骨折畸形、严重影响左上肢功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敏敏的损伤程度为重度伤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魏娟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时,一向庭上振振有词的魏娟显得非常激动,大声咆哮:“我是冤枉的,我要上诉……”在审判长多次制止下,魏娟仍然大声呼叫:“我没打过她。”在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情绪失控的魏娟被带离法庭。
专家说法
律师:珠海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表示,这一判决结果比较合理,该案结论只有两种可能性,要么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要么证据充分而被重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魏娟的犯罪手段残忍,而且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判有期徒刑15年比较合理。
心理专家:珠海市羽晴工作室李医生表示,从该案来看被告是一种癔症型的人,喜欢用否定和压抑对付外来的压力,这类人易浮躁、暴怒,从而表现为施暴。
同时,被告是一种“势利型”,有一种权威感,而对权威表现得温顺,相反转过来对弱者发泄。而小保姆长期不反抗、不逃避的受虐行为助长雇主长期多次的施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