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少数代表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一是少数代表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利,二是少数代表违法乱纪。
二、部分代表素质不高的原因探析
部分代表素质不高的原因应从内因和外因上进行分析。
从内因上分析,一是代表的政治热情偏低。1988年我国政治学者对北京市区人大代表的政治动机的抽样调查就很能说明问题。调查表明:有接近50%的代表在当选前没有当代表的愿望;有50%左右的人不想当更高层的人大代表。而且,当区人大代表时间越长,有此种想法的代表越多[7]。二是代表对其地位认识不清。有的代表并没有把自己看成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职权、义务不了解,对应该运用的职权不会用、不愿用、不敢用。三是代表自身学习不够。由于人大代表是兼职,大都忙于本职工作,没有或很少认真学习与代表职务相关的知识,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知识知之甚少。
从外因上分析,一是代表选举机制不完善。从选举的具体程序开始,就先天不足,如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环节强调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忽略了代表应有的政治素养;不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定办事,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不能与政党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同等对待[8]。在这种情况下,选民对谁当选不关心,据一份权威的调查报告显示,近70%的选民对上一次选举的结果没什么印象;当选的代表,往往难以形成“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思想,反而认为当代表是由“组织安排的”,履行代表职责是完成组织下达的任务。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史卫民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曾说:“认为当代表是完成组织下达的任务并不奇怪。因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直接提名……代表不会觉得自己是被‘选’出来的。”二是缺乏对代表监督考核评价体系。既然代表是职务,就应该有职务工作标准、考核体系和监督办法。从工作上看,人大代表没有工作标准,当然也不会有工作压力,干好干坏一个样;从考核上看,各行各业都有考核机制,惟独对人大代表是否称职没有考核体系;从监督上看,由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不明,加之对代表进行监督缺少明确可行、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实际上很难进行监督。因此,一些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明显不称职的代表,只要不触犯法律,都能维持到任期届满,鲜见因代表履职不力而被罢免的案例,形成事实上的“终届制”,甚至“终身制”。各地都在探索对代表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如对代表进行述职或述职评议,评选优秀代表。由于范围太小,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或制度规定,随意性大,目前只有标本意义,而不具备普遍意义。三是对代表的培训不够。代表当选后,限于对代表培训工作的认识不足、培训经费欠缺等方面的原因,对代表的培训工作做得不够,代表履职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得不到提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提高代表素质的建议
1.健全选举机制,把好入口关。一是要在代表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当选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对代表履行职责的素质要求要明确、具体、便于把握。如规定候选人的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议政经验和能力、有较好的个人品质等。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选举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韩大元认为,完善现有选举制度的关键在于,必须从制度上保证选民能够充分行使选举权,按照他们的意志自由选举出能够代表选民利益的代表。“只有从产生机制上密切了代表和选民的关系,才能真正建立起对选民负责的代表履职机制”[9],才能让素质较高的人当选代表,使之更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与考核,打通出口。代表有监督和被监督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代表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另一方面,代表本身也要接受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近年来代表在监督权的运用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被监督方面还有较大的空间。第一,要建立工作标准。人大代表每年需要完成哪些工作,参加哪些活动,联系选民的时间与内容是什么,提多少议案建议,都要有明确细化的标准。第二,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要按照工作标准制订出代表考核评价的办法,每年度进行考核评价。第三,代表要进行述职。每年年终,由代表进行书面述职,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当年履职情况;每年人代会期间,组织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当年履职情况进行测评。第四,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从代表当选之日起,对履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进行公示或通报。具体操作办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或常委会记录并公示(通报),乡镇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记录并公示(通报)。对于长期不履职,选民或选举单位不满意的代表应制定辞职、罢免的规定,打通代表的出口,改变代表终届制甚至终身制的状况。这样有利于促进代表认真履职,当好人民的代言人,增强代表作为“监督者”、“民意代言人” 和“被监督者”的角色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