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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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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6-9-23 16:55:49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民事权利的实现有
赖于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的不履行,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和侵害,并由此产生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债务的履行是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至前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当然也可以拒绝期前履行义务的请求,这称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常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期前履行义务的请求。但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债权人债务人的自身状态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可能会出现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如片面强调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不利于公序良俗的建立与维护。故应当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期限利益是债务人根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而享有的拒绝期前履行义务的权利,即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合法占有和支配尚未交付给债权人的财产(如资金、物资),这在正常的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但当债务在期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或其到期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显著减少或发生显著障碍时,有必要赋予债权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行使期限利益的抗辩权,这就必须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作为法律依据。所谓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依法定事由请求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得以具有期限利益为由进行抗辩而必须提前履行义务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对此缺乏明确系统的理论,而具有相应性质的规定既分散又不完善且适用范围较窄,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再则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期限利益的抗辩意识而常受“未到期”的束缚,困惑不堪无所适从。因此,加强立法司法实践,并且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是一种独立的抗辩权

    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已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而享有债权,而债务人履行义务尚有一定期限时所产生的抗辩权,因而不同于人们常见到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前者是指债权人对抗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抗辩权、及时的抗辩权。后者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一种相对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由此可以看出,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是一种独立的抗辩权,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三、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物权法处于立法阶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亦无明确规定,即使原则性的规定也相对较少。因此,可以认为我国还没有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的系统性理论,也缺乏相应的研讨,但具有相同性质的规定在特别法中依稀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可据此申报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预期违约行为可导致债权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至前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违约赔偿权。这些规定体现了期限利益抗辩权原理,但由于其系特别法中的规定,而我国法律又未规定类推适用制度,故其只能适用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具有局限性。不能广泛地指导审理其他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活动,如不明确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则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

    四、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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