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首页>>法学研究>>民商法学>>正文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的可能性及对策分析
新闻来源;
发表日期: 2006-9-23 16:53:20
一、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价和关注焦点

  根据美国官方和民间组织发布的声明和文件来看,美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侵权现象严重,不仅侵权范围广,而且侵权程度高;执法不力,行政执法不能有效的制止侵权,刑事执法没有威慑效力;执法缺乏透明度,中国提供的数据通常仅涉及案件的数量,而没有进一步的处理信息。
  其中,美国的关注焦点在于执法不力。因为侵权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不可能在短期内予以消除,所以,美国真正关心的是侵权情况能否有所改善。而改善的基础在于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同时,美国之所以关心透明度问题,也是希望在获取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评价执法情况。

  二、美国可能使用的TRIPS条款及可行性分析

  如上所述,美国关注的焦点在于执法情况,其中主要涉及执法效果和执法透明度两个方面。我们认为,涉及执法效果的TRIPS条款主要为41、61和64条,涉及透明度的条款为63条。分别分析如下。
  TRIPS41和61条中均规定了执法应当达到的效果,如41条中的“行之有效”和61条中的“足以起威慑作用”,且41条涉及整个知识产权执法问题,61条涉及美国关注的刑事执法问题,因此美国根据这两个条款提起争端可能性很大。
  TRIPS64条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执法效果,但是其规定TRIPS中的争端解决可以适用GATT23条。根据此规定,美国只要证明其作为WTO成员的利益由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不力而受到“抵销或损伤”,就可以提起WTO争端。但是,对于美国而言,提起该项争端将面临很多困难。首先,争端不可能很快得到解决,因为此类争端通常需要一个5年的推延期。其次,争端所依据的规定本身不清楚。因此美国使用该条款的可能性不大。
  TRIPS63条涉及执法的透明度问题。中美两国已就此问题进行过多次磋商,中国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大量工作,因此有关信息披露的矛盾已经不再象以前那样尖锐,美国用该条款提起争端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美国最有可能根据TRIPS41和61条提起争端。因此需要进行更详尽的分析。

  三、美国可能使用的证明方法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为证明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没有达到“行之有效”的要求,美国可能采用下述三种证明方法。
  1、从侵权状况是否改善的角度判断
  美国一贯的立场是,中国的侵权状况没有任何改善,因此没有达到“行之有效”的要求。但是,该判断本身至少存在两个问题。(1)评价指标不科学。美国通常使用侵权数量,侵权产品的价值等判断中国的侵权程度。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大幅增长,很多领域的侵权数量和侵权涉及的经济价值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因此,不能再简单根据这些数据对中国的侵权程度进行评价,而应使用更科学的指标。(2)侵权状况没有改善并不能说明中国现阶段执法不力。中国政府在最近一段时期不断强化执法力度,但是,要真正见到明显效果通常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美国需要正视执法效果的延迟问题。
  2、与其他法律的执行情况相比
  另一种证明手段是,将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情况与中国其他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比较。但是这种方法基本不可行,主要问题是:(1)无法完成信息收集工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与其他法律的执行相比是最透明的。即使如此,美国仍认为信息不畅通,程序不透明。美国如希望收集其他法律的执行信息,将面临更多的困难。(2)没有对比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律有很多特殊的情况和问题,很难与其他法律进行简单对比。
  3、与其他WTO成员相比
  另一种对比方法是,将中国的执法状况与WTO其他成员相比。但是,这种方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美国仍将面临信息收集的问题。因为这种比较至少需要收集两个国家的信息,而且还要保证其真实、全面和具有可比性。其次,仍然存在可比性的问题。中国有很多特点,例如国土辽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此中国和其他WTO成员之间,基本不具有可比性。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 推荐新闻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主管
廊坊民主法制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