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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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
法制网 |
发表日期: |
2006-12-21 14:02:02 |
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的程度以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并且应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在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之间,这种经济负担能力主要是指加害人个人财产的多少。在无过错配偶一方为恢复精神损害而产生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加害人还应当承担这种财产利益的损失,并且应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进行赔偿。 《婚姻法》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他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既完善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而且因为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最终取决于无过错方的意志,可以较好地协调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冲突,这应该说是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生活比较好的调节和救济方式。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更新,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会不断增多;经济的发展也会使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这些都为建立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实现给付的基础。 |
责任编辑: |
阿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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