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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江苏各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变迁的全过程,笔者认为,法律的适用并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三段论”推理过程,而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争斗、角力和妥协的过程,在这场车主、保险业、法院系统之间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争议中,《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一步一步地被误读、被曲解并最终背离了立法初衷,这场争斗造成了法律制度的严重扭曲以及司法实物的混乱,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教训深刻,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