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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表日期: 2006-12-13 10:23:27

    再次,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往往技术性非常强,只有在被投资公司能顺利地消化、掌握、实施才具有意义,因此知识产权出资,并不仅仅在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后即视为出资义务完成,更要在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出资方应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供样品、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等一切必要的工作,并明确约定如何对出资人的上述义务进行验收。

    三、关于以股权作为出资

    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而只是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那么,股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呢?笔者持肯定意见,因为第一,股权出资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第二,在新《公司法》颁布前,个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颁布过股权投资的规定。

    作为出资的股权,在权属上应该是无瑕疵,形成股权的出资额已经缴清,股权未被质押或被法院冻结,除此以外,实践中还应注意如下情况:

    (1)公司以股权作为出资,应注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下列股权依法限制转让,不得作为出资: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公司(下称存续公司)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一般而言,涉及到被投资公司需要办理相应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存续企业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基本形态图如下:

股权投资前:

 

    不难看出,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是:

    (1)[存续公司投资者]将所持的[存续企业]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使得[被投资公司]成为[存续企业]的股东,对于[存续公司]而言,是一种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得损害[存续公司其他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

    (2)如果[存续企业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者,[存续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存续企业投资者]将股权作为对[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需要获得[存续企业]的审批部门的批准。

    (3)[存续公司投资者]为外商投资者,股权投资往往会使得[被投资公司]和/或[存继公司]改变公司类型,如假设[存续公司]原为外商投资企业,被投资公司原为内资公司,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往往改制成外商投资企业,而[存续公司]往往改制成内资企业,当然前提是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存续公司投资者]可以向[被投资公司]投资。

    四、关于以债权作为出资

    (一)广义地讲,以债权作为出资,包括两大类情形,一种情况是债权人将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出资,即所谓的“债转股”;另一种情况是投资方将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所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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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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